电子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与公共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章程
2005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条件平台(以下通称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运行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校领导、科技处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专家组成,是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的指导机构。
第三条 管委会致力于发挥重点实验室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中的支撑与骨干作用,发挥学校整体优势、优化配置学校资源、组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管委会成员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科技处、学校办公室、人事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重点实验室所在学院领导和部分专家组成。管委会主任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科技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管委会成员如发生变更,如退休或离开任职岗位,由其所在单位继任者接替,其变更人员需提交管委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准。
第六条 管委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如有重大事宜需讨论,由管委会主任临时召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所依托的学院应设立相应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小组,并受管委会指导。小组成员由学院推荐,科技处讨论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三章 职权
第九条 管委会负责审议全校重点实验室申报、发展规划,研究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评定重点实验室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管委会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与学术研究方面的全校性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定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每年底,邀请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包括研究成果、项目经费、人才培养及对外交流等情况。形成评审意见后由科技处备案,并上报相关校领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管委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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